如何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怎樣保證老年人享受優質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近日,云南省民政廳草擬了《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提出,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把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納入新建住宅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使用。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是指為社區老年人開展生活照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保健康復等服務場所。新建住宅小區如何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意見稿》從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及運營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新建住宅小區應按照每百戶擬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且單處用房建筑面積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要建于小區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臨近醫療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要安排在一、二樓等建筑的低層,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安排在建筑的二層(含二層)以上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無障礙坡道;房屋層高擬不低于2.8米,通風良好、日照充足;房屋內部水、電等設施設置配套齊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內應預留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線等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移交方面,《意見稿》要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作為住宅的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用于養老服務,權屬歸所在地民政部門所有。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驗收合格后,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向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簽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協議書》,并于30日內完成移交工作。未按要求辦理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手續的,自然資源部門暫緩辦理住宅小區不動產登記手續。
運營管理方面,《意見稿》鼓勵采取“公建民營”模式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同時要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不得用于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有以上行為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文來自《昆明日報》—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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