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老機構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規范養老機構備案管理工作,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備案,是指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機構運營主體的申請和承諾,對養老機構依法進行形式審核,依照程序進行存案備查。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在10張以上,且已依法完成法人登記的養老機構,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四條 民政部門對養老機構備案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養老機構備案作為享受民政部門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據。未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機構不能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六條 養老機構備案管理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堅持流程簡化優化、服務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規、政策銜接有效,為養老服務事業公平規范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備案主體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養老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營利性養老機構應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應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應在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八條 養老機構備案對象為實際運營的登記法人。公辦公營養老機構以事業單位為主體進行備案。公辦民營養老機構以實際運營主體進行備案。社會資本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以登記的法人為主體進行備案。
第九條 具備法人資質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的,可以不另行設立新的法人,按規定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范圍,增加“養老服務”等表述后進行備案。
第三章 備案申請
第十條 新設立的養老機構,依法登記后,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申請。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已經具備運營條件,但尚未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可以申請備案。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服務場所劃分以轄區行政管理門牌號(地址)為準。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多個服務場所的,分別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依法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備案。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服務網點的,均應當向所在區民政部門備案。醫療機構設立的養老機構只備案養老床位,應與醫療床位明確區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提供的相關材料及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養老機構備案申請書,包括下列內容:
1.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2.服務場所權屬;
3.養老床位數量;
4.服務設施面積;
5.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二)養老機構登記證書,其業務(經營)范圍應當有“養老服務”等表述。
(三)養老機構備案承諾書,包括對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承諾內容。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托統一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六條 通過“多證合一”模式登記的營利性養老機構,無需重復提交市場監管部門已審核過的材料。
第四章 備案辦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提交的材料及信息齊全并符合相關要求的,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養老機構備案回執、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養老機構備案公示書,并告知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提交的材料及信息不全或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民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其補全材料后再申請備案。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完成養老機構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備案養老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時抄送本行政區域規劃自然資源、應急、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建、生態環境、水務、消防等監管部門,以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備案后,民政部門應定期將備案養老機構的基本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欄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辦事服務窗口等公開養老機構備案申請材料清單及樣式、備案流程、辦理部門、辦理時限、辦理結果等信息,切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章 備案變更及撤銷
第二十二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后的服務場所所在地區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備案的民政部門。依法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申請撤銷備案,并提交注銷登記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因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行政處理決定撤銷備案。
第六章 備案監管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應在機構內顯著位置懸掛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欄,同時將全部信息歸集至北京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在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同步更新,納入民政部門養老服務監管體系。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負責辦理備案的民政部門應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開展養老服務但是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在送達督促備案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督促及時備案;同時將相關信息函告養老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域規劃自然資源、應急、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務、消防等監管部門,以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 已經備案并符合相關要求的養老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相關扶持政策。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承諾內容不實、未履行備案承諾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備案的,經查實后,負責辦理備案的民政部門應撤銷其備案,將相關信息函告養老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域規劃自然資源、應急、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務、消防等監管部門,以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取消該機構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資格,納入養老行業信用名單,向社會公布,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對養老機構加強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五條 《北京市民政局關于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京民養老發〔2019〕44號)等政策文件中,有關養老機構備案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市收住臨時托養老年人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含驛站、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等)參照本辦法辦理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北京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