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一、申請輪候的條件。
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60周歲老年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一)無傳染病或傳染病已治愈,或經傳染病專科醫院診斷無傳染性的;
(二)無患嚴重精神障礙且無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及不存在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
(三)已按規定接受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的。此外,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可不受戶籍限制。
二、申請輪候的方式。
老年人可以通過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臺辦理申請輪候公辦養老機構、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授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業務。此外,對于部分不便使用電腦、手機等智能化設備的老年人,由老年人戶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會協助提供申請輪候公辦養老機構便利化服務。
三、輪候通道的劃分。
公辦養老機構輪候通道按照優先次序分為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和普通輪候通道,其中:
(一)特殊保障通道面向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老年人。
(二)優先輪候通道面向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老年的烈士遺屬、享受撫恤補助的老年優撫對象、榮立三等功以上的老年退役軍人、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其他經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以優先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
(三)普通輪候通道面向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本市戶籍老年人。
申請優先輪候通道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在申請輪候時,應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相關規定執行,授權民政部門、核對機構,核對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輪候前12個自然月的家庭收入、截止到核查之日的財產等經濟狀況。符合條件的,進入優先輪候通道,不符合條件的,進入普通輪候通道。
四、輪候志愿的選擇。
(一)本市戶籍申請人可以從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戶籍所在區的區級公辦養老機構中選擇兩個輪候志愿。
(二)普通輪候通道的申請人還可以選擇兩個跨區輪候志愿(不含市級公辦養老機構)。由同意接受跨區輪候的公辦養老機構按照跨區輪候隊列先后順序安排入住。
(三)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可以從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本市居住地所在區的區級公辦養老機構中選擇兩個輪候志愿。
五、輪候通道的排序規則。
(一)同一輪候通道按照申請人的照顧需求評估等級,由高至低逐級排序。照顧需求評估等級相同的,再按照申請人的申請時間(指在為老平臺上申請輪候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序。此外,申請普通輪候通道的孤寡老年人先于本通道內其他老年人輪候入住。
(二)在2021年6月15日前已進入輪候隊列的存量申請人的輪候排序不受自該日期起新申請人影響。同時,將2021年6月15日至11月30日設定為政策實施過渡期,期間這部分存量申請人的輪候排序規則不變。自2021年12月1日起將根據《辦法》有關規定調整存量申請人的輪候排序,實現失能失智老年人較快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六、申請人誠信申報。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對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辦養老機構作退出輪候處理,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輪候本市公辦養老機構:
(一)未按規定接受資格核實或辦理入住手續的。
(二)填報不實信息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三)擾亂公辦養老機構正常輪候秩序的。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申請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后,其另一個輪候志愿隨即終止;除公辦養老機構醫療服務條件無法滿足需求外,不得再申請輪候本市公辦養老機構。
(二)本辦法所稱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是指評估機構按照民政部門統一要求,依申請評估在本市居住且年滿60周歲老年人的能力情況、醫療照護情況、疾病情況等,確定其能力等級和照顧需求等級的活動。
(三)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且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老年人。家庭成員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但不包括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四)本辦法所稱孤寡老年人是指無配偶、無子女的老年人;高齡老年人是指年滿80周歲的老年人。
(五)本辦法所稱作出重大貢獻老年人是指獲得國家、省、市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以及經國家、省、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榮譽獲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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