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為落實《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參照民政行業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評估對象。申請享受本市養老服務的人員。重點是因傷病、殘疾、年齡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持有明確醫學診斷證明且預期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員:
(一)申請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居家養老助殘服務項目或補貼,以及評估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人員。
(二)申請運營補貼資助的養老服務機構內收住的人員。
(三)申請享受本市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政策待遇,或者居家上門醫護服務項目的人員。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人員和主動提出評估申請的老年人。
第二條 評估機構。是本市依法獨立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具有獨立開展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辦公場所、服務設施,有條件安裝全市統一的評估操作系統。
1、評估機構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公開遴選入圍,并向全市公開入圍機構名單,納入市財政政府采購服務商名錄,供各區選擇。
2、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入圍機構服務質量、群眾評價、考核評估等情況,建立入圍機構退出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
3、評估機構不得同時開展依評估結論而進行的服務工作。
第三條 評估人員。評估機構內部依本辦法規定程序對評估對象的能力情況和長期照護需求實施具體評估的人員,按工作類型分為評估員、評估督導員、評估結果審查員。
1、評估員。依據評估對象申請而具體實施評估的人員。應具有從事養老、照護、康復服務2年以上經歷之一,或者具有醫學、護理學學歷背景之一。經過民政部門培訓且考證合格。
2、評估督導員。在評估時現場指導并協助評估員進行具體評估的人員。應具有醫學、護理學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學歷之一,或者有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經過民政部門培訓且考試合格。
3、評估結果審查員。對評估員和評估督導員的評估結果進行審查確認后做出評估結論的人員。應具有醫療、護理、社工等專業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學歷,且具有老年人照護實務經驗三年以上者;或者在養老服務領域工作三年以上,且具備大專(含)或講師以上學歷或資格。經過市民政局培訓且考試合格。
第四條 評估內容。分為能力綜合評估和長期照護需求評估。
1、能力綜合評估。主要從老年人自理和活動能力、認知能力與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能力三個維度進行。
具體評估日常生活自理、活動能力;定向力、記憶力、注意力、回憶力、語言能力;意識狀態、視覺、聽覺等,得出失能評估結果。
評估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動能力;定向力、記憶力、注意力、回憶力、語言能力、情緒與行為;意識狀態、視覺、聽覺等,得出失智評估結果。
2、長期照護需求評估。從自理和活動能力、認知能力與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能力、社會參與和支持、特殊照護、居住環境與輔助器具設施等六個維度進行。
具體評估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變和保持身體姿勢;定向力、記憶力、注意力、回憶力、語言能力;意識狀態、視覺、聽覺;社會支持評定量表;常見癥狀、疾病查詢;適老化(無障礙)設施與生活輔助器具配置等。
第五條 評估等級。劃分為0級、1級、2級、3級、4級、5級、6級、7級、8級九個級別。
6-8級為能力一級(重度失能),3-5級為能力二級(中度失能),1-2級為能力三級(輕度失能),0級為能力四級(能力正常)。
第六條 申請與受理。
1、個人申請。申請能力綜合評估的老年人或其監護人通過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系統在線填報《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申請表》(附件2)并提出申請,或者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受理窗口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街道(鄉鎮)在本區選定的評估機構入圍名單內隨機選擇并派單,由評估機構派評估員入戶或由申請人選擇親自到達評估機構,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量表》(附件3)進行初步篩查。對經篩查符合條件的,由評估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申請人對初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評估機構提出評估申請,評估機構應予受理。
2、機構申請。申請政府運營補貼政策的機構,向市民政局確定的第三方機構直接提出評估申請,由第三方機構跟進開展評估。
第七條 評估機制。
1、現場評估。每次評估由評估機構派出2名評估人員,其中1人須具備醫療、護理或康復專業背景,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工作流程(附件1)進行評估后形成評估結果。對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評估,必須登門實施;對其他申請人的評估,可在監護人陪同下到評估機構實施。
2、評估要求。申請人需提前準備好既往病歷或殘疾人證等基本資料;評估精神、認知、智力人員時監護人應在現場;評估人員按規定流程進行評估,如實記錄評估信息;評估精神、認知、智力人員時需做好視頻錄像;相關記錄及時錄入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臺信息系統;被評估人或監護人應在相關表格簽名確認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評估信息(含錄像)由評估機構妥善保管,以備接續評估、爭議處理或監督檢查時使用。
3、評估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在15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其中對精神、認知、智力人員的評估,在一個評估時段內,可以采取再次抽審等方式進行確認,在60日內完成。
4、評估結論告知。評估機構對評估情況、評估結果進行抽檢、核準,經審查后得出評估結論,審查情況以會議紀要形式備案。評估機構應及時將評估結論告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并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論告知書》(附件4)上簽字確認。
5、接續評估。經評估為能力正常的,原則上應在前一次評估一年后提出;評估結論為中度、輕度失能的老年人,每6個月接續評估一次;因病有醫療診斷證明或領取殘疾證者,或因各種原因導致長期昏迷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即時接續評估。
第八條 異議處理。
1、申請人或監護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論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復查申請。評估機構應在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安排評估人員進行復查,并做出復查意見。復查時,參加第一次評估的評估人員必須回避。
2、申請人對復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本區民政部門提出異議調解。5個工作日后提出異議的,區民政部門不再受理。
3、區民政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建立區級評估異議處理機制,調解處理本區范圍內評估結論異議情況,自受理異議調解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做出調解處理意見。調解處理意見為本輪評估最終結論。
第九條 結果應用。各有關部門依據評估結論為轄區失能老年人辦理失能護理補貼、安排居家養老長期照護、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提供康復服務、發放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該使用評估結論的情況。區級異議調解處理意見是考核評估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經費保障。
1、評估經費由個人自付和財政補貼兩部分組成,除機構復查外,每次評估均由個人自付50%,財政補貼50%,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因素法下達各區,納入各區財政預算管理。
2、根據本市市場服務收費情況和每次評估的用時情況,一般上門評估的指導價為60-80元人民幣/次,申請人到機構內評估的指導價為40-50元人民幣/次。
3、申請人持有本市城鄉特困人員或低保低收入證明者,個人自付部分由財政資金全額補貼;入住養老機構的人員,個人自付部分由收住機構負擔,統籌納入本市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政策支持。
4、評估補貼實行“先評估后付費、先申報再補貼”的發放管理方式,由各區民政局會同財政局依據各街道(鄉鎮)派單服務數據,綜合服務質量考核情況發放。鼓勵各區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參與對評估和異議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管理監督。
1、市民政局會同市相關部門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區與評估機構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查證處理違規行為,將入圍和解約機構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根據各自業務職能逐步完善長期照護需求評估信息管理系統和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
2、評估機構應加強評估工作培訓、管理,制定評估、審查、公開制度,明確工作流程,確保評估質量,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監管。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市、區民政部門舉辦的評估培訓。
3、各級民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控;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對查實發生營私舞弊行為或出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資金的,依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并追回所發的全部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附則。
1、評估工作涉及的培訓教材、培訓教程和承擔的第三方機構由市民政局按程序確認后向社會公開。
2、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解釋。
3、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